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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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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政工程协会章程

重庆市市政工程协会章程

(修改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重庆市市政工程协会。英文译名是:Chongqing Municipal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缩写是:CME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由重庆市辖区内市政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设施维护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社团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发展繁荣市政事业,发挥政府与企事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行业、会员愿望,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为行业提供各种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重庆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修订市政行业各类标准和法规,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      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

(三)      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      参与行业资质和职业资格的研究与评审,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五)      组织本行业技术、管理人员和职工岗位培训,提高市政职工队伍素质。

(六)      组织行业内部企事业间横向经济联合与技术合作,协调行业内部和行业间经营开发、技术合作,总结交流行业改革和管理经验。

(七)      组织开展行检、行评,评选行业先进,树立榜样企业、样板工程,推动行业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八)      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九)      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十)      组织本行业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开拓国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国外培训考察,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              协助会员单位科技创新,组织行业先进技术、工艺的评审。

(十二)              加强信息交流,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搜集、发布行业信息,经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工作;以《重庆市政信息》网站为平台,搞好《重庆市政》、《重庆市政信息网》的编辑出版和运行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单位、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个人会员应是本行业的专家、学者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士;

(五)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在本会会刊上发表各类文章。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和支持协会的建设和发展;

(六)及时向本会反映市政建设与管理工作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讨论通过由会员单位推荐的理事。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和变更本会法定代表人;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本会权力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业务能力强,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变更,应在每年召开的理事会上,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中产生,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讨论决定。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都是会员单位的代表,在任期内如存在变动或作调整时,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新的人选向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并经本人同意,聘请有关领导、专家、知名人士为顾问或名誉会长,指导协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所有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负责;

(二)对本会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三)对本会经营、财务、审计状况负责;

(四)决定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兴办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实体机构,须经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应与本会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其组织关系、人事关系、档案管理和工资、福利、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送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一○年一月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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