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办发【2007】36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渝办发【2008】316号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精神,协会秘书处对2005年12月23日协会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重庆市市政工程协会章程》进行了修改,本次修改重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章程”部分章节内容作了修改,特别是对“章程”第二章业务范围作了大幅修改,这主要是根据国办发【2007】36号文件和渝办发【2008】316号文件中对协会的职能定位而调整的;二是对部分文字和提法进行了修改。如“本协会”,一律改为“本会”使之更为简明清晰,再如将协会领导“理事长、副理事长”改为“会长、副会长”这更符合现实情况;三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协会与会员间的密切联系,扩大协会的影响,增加了会员单位的代表变动后的要求,以及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领导、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为协会顾问、名誉会长指导协会工作。
一、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会性质”改为本会的性质:本会由重庆市辖区内市政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设施维护等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社团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改为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发展繁荣市政事业,发挥政府与企事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行业、会员愿望,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为行业提供各种服务。
二、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改为:
(一)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修订市政行业各类标准和法规,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 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
(三) 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 参与行业资质和职业资格的研究与评审,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五) 组织本行业技术、管理人员和职工岗位培训,提高市政职工队伍素质。
(六) 组织行业内部企事业间横向经济联合与技术合作,协调行业内部和行业间经营开发、技术合作,总结交流行业改革和管理经验。
(七) 组织开展行检、行评,评选行业先进,树立榜样企业、样板工程,推动行业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八) 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九) 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十) 组织本行业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开拓国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国外培训考察,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 协助会员单位科技创新,组织行业先进技术、工艺的评审。
(十二) 加强信息交流,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搜集、发布行业信息,经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工作;以《重庆市政信息》网站为平台,搞好《重庆市政》、《重庆市政信息网》的编辑出版和运行工作。
三、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改为“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改为“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单位、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改为: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个人会员应是本行业的专家、学者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删去“是”字。
(二)“经理事会大会讨论通过”删去“大会”。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改为“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平等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改为“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重庆市市政工程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四年举行一次,其职权是”改为“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开,每年召开一次”改为“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本协会权力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改为“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本会权力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改为“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改为“熟悉行业情况,业务能力强,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变更,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改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变更,应在每年召开的理事会上,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改为“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增加“第二十八条本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都是会员单位的代表,在任期内如存在变动或作调整时,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新的人选向协会秘书处备案。”
增加“第二十九条本会可根据需要,并经本人同意,聘请有关领导、专家、知名人士为顾问或名誉会长,指导协会开展工作。”
五、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改为“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改为“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送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