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秀市政施工企业、优秀养管单位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市政施工企业、养管单位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综合实力,促进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宣传和树立市政行业先进典型,激励争先进、创一流,推进市政行业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优秀市政施工企业、优秀养管单位”是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政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委、协会)设立的奖项,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单位在经济效益、经营管理等方面应达到所在地区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三条 重庆市优秀市政施工企业、养管单位奖由市市政委、协会组织实施。协会设立重庆市优秀市政施工企业、优秀养管单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参加申报重庆市优秀市政施工企业、优秀养管单位,必须是独立注册的国家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含三级)、市政设施维护丙级资质(含丙级)以上从事市政工程施工、养管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条 生产经营作风端正,重合同,守信誉,“两个文明”建设工作成效显著。 第七条 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扎实,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水平较高,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各项经营管理指标处于本地区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八条 参加评选的企(事)业单位,应在两年内无安全死亡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无违法行为及刑事案件,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 第九条 领导班子团结协作,经济效益好,职工收入稳定增长。 第四章 申报办法和内容 第十条 按评选条件,市属企业、养管单位、中央在渝的企业直接向重庆市市政工程协会申报;区县(自治县)市政施工企业、养管单位的申报,需经所在地区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重庆市优秀市政施工企业、优秀养管单位要如实撰写2000字以上的业绩材料,填报“重庆市优秀市政施工企业、养管单位主要经营管理指标统计表”、 “重庆市优秀市政施工企业、养管单位申报推荐表”并将获所在主管部门以上奖励证书,IS09000系列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一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优秀市政施工企业、优秀养管单位每年评选不超过50家,申报评选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6月30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第五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市政委领导、协会正副理事长、及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设评审办公室,设在重庆市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初审报告,进行综合评审,以无记名打分的方式评出重庆市优秀市政施工企业、养管单位。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其评审资格,并通报全行业。 第十七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委资格。 第七章 奖 励 第十八条 获“重庆市优秀市政施工企业、优秀养管单位”称号的,由市市政委、协会颁发奖牌和证书,进行表彰,并在媒体上宣传。获奖企业和单位可作为资质升级的依据之一和推荐参评“全国优秀市政施工企业”的必备条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市政企业经理、养管单位主任(处长)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企事业领导素质,促进企事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管理者的要求和参与国内外竞争的需要,规范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是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市政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委、协会)设立的奖项。获奖企事业经理、主任(处长)在深化改革、单位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应是本地区同行业领先者。 第三条 “重庆市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重庆市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由市市政委、协会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由协会评审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五条 申报“重庆市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的单位,必须是独立注册的国家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含三级)、市政设施维护丙级资质(含丙级)以上企业、养管单位。被推荐人应是在本单位连续任正职满二年或正、副职满三年(期间任正职满一年)以上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一个单位一年只能申报“重庆市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1名。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八条 锐意改革,积极进取,真抓实干,有较强的开拓创新与竞争意识。在改革、创新中成绩突出,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个人获得过主管部门以上奖励。 第九条 善于学习,勤于思考,政治思想过硬;懂施工,善经营,会管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工程质量优良、安全文明生产,单位稳步发展。 第十条 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正当权益,职工收入逐年提高,所在单位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第十一条 严于律己、克已奉公、清正廉洁,善于团结一班人共同工作,在班子中有威望。 第四章 申报办法 第十二条 按评选条件由所申报单位直接向重庆市市政工程协会推荐。 第十三条 申报“重庆市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应撰写2000字以上的业绩材料。业绩材料要内容真实、突出重点并有特色,统一使用第三人称。同时将单位经理(主任)任职文件,获所在地主管部门以上奖励证书复印件一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第十四条 重庆市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申报表,要有所在单位和工会或职代会意见,并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加盖公章。重庆市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申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指标统计表,需经上级财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重庆市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的推选程序应务求简便,不搞逐级发动、层层评比。主要根据评选办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参照单位主要经营管理指标,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择优推荐。 第十六条 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申报评选时间为4月1日至6月30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重庆市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在申报推荐的基础上,由评审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评审委员会写出推荐报告。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初审报告,进行综合评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出重庆市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条 申报和推荐单位,一定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客观评价,确保质量。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确保评选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一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部门规定,严格遵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评委资格。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二条 被评为“重庆市优秀市政企业、养管单位经理(主任)”的个人由市市政委、协会颁发荣誉证书,进行表彰,并在媒体上宣传;获得市优秀市政企业经理将作为推荐参评“全国优秀市政企业经理”的必备条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注: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评选对象包括事业单位主任、处长、局长。
重庆市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优秀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者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市政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维护、项目管理规范化,加快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养管单位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项目经理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高质量、高效益地搞好市政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优秀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者是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市政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委、协会)设立的奖项,是重庆市市政行业授予市政工程项目经理、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者的最高荣誉。获奖项目经理、管理工作者应是懂生产技术,会经营,善管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三条 申报优秀项目经理、优秀管理工作者必须是当年在岗的项目经理、管理工作者。 第四条 从事市政工程项目、市政设施维护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担任过两个以上(含两个)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市政设施维护项目的经理和管理人员可参加评选。 第五条 当年获重庆市市政工程金杯奖工程的项目经理,可直接申报市优秀项目经理。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 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勇于创新,开拓进取。在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所在单位以上奖项的先进人物。 第八条 努力学习掌握和应用新知识、新技术、新规范,积极推行工程项目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质量、缩短工期、降底成本、提高效益。 第九条 认真履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各项条款,并在项目实施中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已交的工程项目进度、质量、文明施工均得到有关部门和业主的好评。 第十条 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团结同志,坚持原则,群众拥护。 第四章 推荐、评比程序 第十一条 重庆市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优秀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者每年评选一次,由所在单位依据评选条件择优推荐。每个单位推荐不超过3名。 第十二条 申报重庆市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优秀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者应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并由所在单位填写推荐意见,上级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同时按照评选条件要求,撰写2000字以内的业绩材料,并附获奖工程资料复印件及近期项目管理论文一式两份。 第十三条 重庆市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最后审定。 第十四条 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优秀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者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五条 市市政委、协会每年四季度召开表彰大会,向重庆市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优秀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进行表彰,并在媒体上宣传。作为推荐参评“全国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的必备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凡采用欺骗、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重庆市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优秀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称号并通报行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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