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秀市政施工企业、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市政施工企业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单位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综合实力,树立优秀的市政企业经理的社会地位和良好形象,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项目经理队伍,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市政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委、协会)设立“重庆市优秀市政施工企业、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以下简称“市政施工三优”)评选奖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施工三优”奖项每年评选表彰一次,由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市政工程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申报评选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0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优秀市政施工企业,必须是独立注册的国家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含三级)以上从事市政工程施工的企业。
第五条 优秀市政企业经理,应是在本单位连续任正职满二年或正、副职满三年(期间任正职满一年)以上的企业经理。
第六条 优秀项目经理必须是当年在岗的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以上(含两个)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经理;当年获重庆市市政工程金杯奖工程的项目经理,可直接评定为优秀项目经理。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优秀市政施工企业评选条件:
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与发展中敢于实践,有所创新,效果明显。无违法行为及刑事案件。
二、企业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生产经营作风端正,重合同,守信誉,推进科技进步成绩显著,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处于所在地区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安全生产制度健全,施工现场管理规范,上年度未发生等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
四、领导班子团结协作,职工收入稳定增长。
五、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按期缴纳会费,及时提供信息资料。
第八条 优秀市政企业经理评选条件:
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锐意改革,积极进取,真抓实干,重视科技进步,决策能力较强,具有开拓创新与竞争意识,对本企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上年度未发生等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三、善于学习,勤于思考,懂施工、善经营、会管理,
清正廉洁,严于律己,善于团结一班人共同工作,在班子中有威望,受到本企业员工的拥护。
第九条 优秀项目经理评选条件: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团结同志,坚持原则,群众拥护。
二、爱岗敬业,勇于创新,努力学习掌握和应用新知识、新技术、新规范,积极推行工程项目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成本,在工程项目管理中成绩优异。
三、认真履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各项条款,并在项目实施中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四章 申报办法和内容
第十条 按评选条件,市属企业、中央在渝的企业直接向重庆市市政工程协会申报;区县(自治县)市政施工企业申报,需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查推荐。
第十一条 优秀市政施工企业每年评选不超过30家;一个单位一年只能申报1名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每年每个单位推荐不超过3名。
第十二条 申报“三优”的单位和个人要如实撰写2000字以上的业绩材料,内容要真实、突出重点并有特色,个人材料统一使用第三人称。
第十三条 申报优秀市政施工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一、优秀市政施工企业申报推荐表;
二、企业业绩材料;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IS0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上年度企业在诚信和各类社会荣誉等方面的奖励证书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申报优秀市政企业经理应提供的资料:
一、优秀市政企业经理申报表;
二、申报者任职文件复印件;
三、申报者业绩材料;
四、申报者获所在地主管部门以上奖励证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报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应提供的资料:
一、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申报表
二、聘任为项目经理的文件(聘书)复印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者业绩材料;
四、获奖工程资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第十六条:协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审定。凡申报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五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市政委领导、协会正副会长及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设评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初审报告,进行综合评审,评出重庆市“市政施工三优”获奖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评审资格,并通报全行业。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严守纪律。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销其评委资格。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获得重庆市“市政施工三优”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政委、协会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进行表彰,并在媒体上宣传,同时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和个人档案。获奖企业可作为资质升级的依据之一和推荐参评“全国优秀市政施工企业”的必备条件。获得市优秀市政企业经理和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将作为推荐参评“全国优秀市政企业经理”和“全国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的必备条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