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挪用项目资金挥霍,公司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2011年8月18日 信息来源: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A公司将中标工程的一部分交给王某内部承包,并任命王某为项目经理,A公司也在项目工程对外的公示牌中予以公布。但王某心术不正,其承包工程的目的绝不是将工程做好,而是挥霍和享乐。王某在从A公司领取工程款后就大肆挥霍,买车买房甚至赌博,因此,其承接的工程仅仅进行到50%时就因资金不足而不得不由A公司接管。然而王某在此工程项目中已经拖欠了大量民工工资和材料款,材料供应合同虽使用的是王某私刻的工程资料专用单,但在材料商纷纷起诉A公司时,法院查明该工程资料专用单在上报给监理的工程资料中曾使用过,且A公司任命王某为项目经理已在公示牌上对外公示,因此,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判决由A公司承担拖欠民工工资和材料款的民事责任。
【律师评析】
许多建筑在管理上往往存在着这样的误区,认为公司将工程交给项目经理承包施工,约定由项目经理自负盈亏后就不再需要承担任何管理和经济责任了。其实不然,项目经理内部承包是建筑企业内部的事,体现的是内部法律关系,而建筑企业对外是否承担责任体现的是外部法律关系,法律在设置内、外部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时的思路和出发点是不同的,法律在处理外部民事法律关系时更多的是考虑市场交易活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表见代理制度就是最能体现这一点的法律制度之一。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王某虽然是内部承包工程,但并没有尽心尽力地去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而A公司也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对王某的承包行为没有任何的监督机制,放纵并促成了王某挥霍工程款的行为。对外来讲,与王某进行交易的人从公示牌、资料专用单这些表面证据上有理由相信王某就是A公司的代表,所以即使王某是内部承包,但王某的行为仍然要由A公司对外承担最终的民事责任。
【律师提示】
与工程款收取一样,对于工程款的支出,建筑企业也必须牢牢掌握和实时监控。工程款用在哪里,是否实际支付了材料款,民工工资是否确实发放到民工手中,这些都是建筑企业财务部门必须定期跟踪和了解的,一旦发现问题,应马上采取相应措施,以免产生损失。
作者简介
杰强律师,男,1968年生,法学硕士,教授级法学研究员,重庆市政协委员、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从事律师工作近20年,全国知名的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擅长处理房地产领域疑难、复杂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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